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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权威发布】临淄250家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!!!

发布时间: 2020-06-30 18:36  |  浏览: 3
根据《工商总局、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工商企监字〔2016〕97号)的文件要求,在本局开展的专项检查中,发现上述12家企业(下称当事人)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。

关于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处罚决定书

送达公告


   淄博鑫兆选矿厂等12家企业(名单详见附件):

根据《工商总局、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工商企监字〔2016〕97号)的文件要求,在本局开展的专项检查中,发现上述12家企业(下称当事人)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。

2020年4月26日,本局在临淄区人民政府网站(www.linzi.gov.cn)上发布了《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淄博华润达炭素有限公司等252家企业拟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》,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(陈述、申辩)的权利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(陈述、申辩)要求。

本局认为: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》第三十六条“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,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,吊销营业执照。”之规定,属违法行为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,本局决定依法吊销上述当事人的营业执照。

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,现予以公告送达。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。当事人应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,依法组织清算,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,由清算组织依法向本局申请注销登记。当事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,依法办理注销登记;当事人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。    

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决定,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;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
根据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、门户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。 


被吊销营业执照有限公司名单 



淄博华润达炭素有限公司等238家企业(名单详见附件):

根据《工商总局、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工商企监字〔2016〕97号)的文件要求,在本局开展的专项检查中,发现上述238家企业(下称当事人)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。

2020年4月26日,本局在临淄区人民政府网站(www.linzi.gov.cn)上发布了《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淄博华润达炭素有限公司等252家企业拟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》,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(陈述、申辩)的权利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(陈述、申辩)要求。

本局认为: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“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,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”的行为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,本局决定依法吊销上述当事人的营业执照。

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,现予以公告送达。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。当事人应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,依法组织清算,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,由清算组织依法向本局申请注销登记。当事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,依法办理注销登记;当事人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。    

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决定,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;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
根据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、门户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。 


被吊销营业执照有限公司名单 


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20年6月29日


供稿 | 信用监督管理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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